上海体育

(沪体竞[2007]788号)(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质量,规范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秩序,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体育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对象,是指参加上海市体育局主办的计划内的市级体育竞赛须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应本着真实、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参赛证》是运动员注册参赛的资格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当年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由市体育局委托相关注册管理单位统一颁发。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各单项比赛,除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确定外,其它按照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注册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奥(全)运项目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委托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奥(全)运项目的成年运动员注册委托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其中足球项目青少年和成年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的有关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军体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市军事体育俱乐部负责管理,棋类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棋院负责管理,其他非奥(全)运项目注册由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章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详见附件一;足球项目青少年和成年运动员注册办法由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奥(全)运项目(除足球外)的成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军体项目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军事体育俱乐部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棋类项目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棋院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其他非奥(全)运项目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市各单项运动协会为注册实施单位,落实本项目运动员的注册资料备案、代表单位和注册资格审核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一位注册运动员均有一个注册号,注册号由注册单位序号(详见附件二)、注册项目序号(详见附件三)、首次注册年份、性别序号和人数序号构成。奥(全)会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号都在网上统一由电脑自动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 青少年或成年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与西部省市联办的运动员除外),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凡一名运动员违反规定同时与多个注册单位签订协议,并在注册时引起争议的,从查实之日起,停止其注册,由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罚。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使用违禁药品、打架斗殴、未经注册参赛等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停止其今后两年的注册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金、奖牌和证书。情节严重者,由管理部门进行追加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运动员注册单位或参赛资格存有异议者,申诉单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注册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委托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诉材料3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相关裁定。申诉单位若仍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市开展的群众性、各类商业性体育竞赛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体育局2001年发布的《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经市体育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市体育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2008]第3号)准予备案)

附件一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每年进行1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第1季度,注册有效期从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注册之日止。 第二条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采取电子注册、网上核对、文本备案的方式。首次注册的信息是运动员的基准信息。 第三条 注册单位须准确填报《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以及提供相关注册材料,并协助采集青少年运动员的指纹和电子照片,配合做好骨龄检测和飞行抽查等工作。以上信息作为运动员身份核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参赛的项目:主项1个,兼项1个。 第五条 青少年运动员应按照代表的区(县)、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上海体院附属竞校或经上海市体育局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 (一)本市运动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运动员、或父母具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1年以上)、或持有市教委发放的高中生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简称“市体校”,下同)、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简称“市二体校”,下同)、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简称“竞校”,下同)、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自主招生且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除外。 (二)外省市运动员:指不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6个月以下)或暂住证的借读生运动员,以及与外省市联办的运动员。 1、借读生运动员:因父母在沪工作或学习等原因,本人在沪就读并已取得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社保学籍卡的外省市运动员,以及在本市有关区(县)长期训练后,输送到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且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的外省市运动员。 借读生运动员在沪参加市单项体育竞赛或市综合性运动会,须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第1年办理登记手续(见第十二条);第2年办理首次注册手续(见第十三条);第3年办理确认注册手续(见第十三条),原则上首次注册后必须参加一次市级正式单项比赛,方可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外省市运动员第1年办理登记手续后,第2年当年注册当年参赛)。 在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高中阶段的借读生运动员参赛还须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在有关区县训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借读生的登记手续(见第十二条);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 2、与外省市联办运动员:指本市区(县)训练单位与外省市联合培养的运动员,运动员注册与参赛代表资格,按照《上海市有关训练单位与外省市联办奥运后备人才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竞赛规程执行。 (三)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1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的子女在沪参赛,按照借读生运动员注册办法办理注册。 第六条 代表上海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注册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如参加本市计划内的青少年体育比赛,必须代表注册单位在本市注册。 第七条 变更注册是指升学、转学、搬迁、输送(三线向区办、学校办二线的输送,下同)、交流(本市运动员,下同)、合作办训和协议期满等原因,需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需提交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中须注明当年注册单位。协议中有关计分计牌,原则上协议双方各半或归属一方)。有关协议必须在注册前1个月上报注册主管部门批准。 交流运动员仅限于本市运动员,交流后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完全归属当年注册单位,交流期限不得少于2年(含2年)。 第八条 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市体育局直属场馆、各项目训练中心等单位的二线本市运动员均由原输送单位注册。上述训练单位的外省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代表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体育局直属场馆自行招生的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在籍或在读学校所在区县进行注册(须签定协议,其代表资格由协议决定),未在区、县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市体育局直属场馆注册,并参加市级单项比赛,连续在一个单位注册的期限不少于2年(含2年)。 第十条 经市体育局批准的中心城区和郊区(县)联办项目的本市运动员,应代表联办的郊区(县)注册,并注明联办单位。外省市运动员不享有中心城区与郊区县联办政策,仅代表所属区(县)注册。 第十一条 经市体育局批准成立的体育俱乐部或体育学校等训练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应代表本人在籍或在读学校所属区、县注册,并注明现在训单位。不代表本人在籍或在读学校所属区、县注册的,应与相关单位签有协议,注册按本办法第七条中交流运动员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借读生运动员的登记时间、手续及有关要求。 (一)网上登记:在上海青训网上准确填写运动员的注册信息,并提交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核。 (二)登记时间: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到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登记手续 1、申报表:上海市借读生运动员登记申报表(见附表2),一式3份,交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各1份,本单位留档1份。 2、协议书:借读生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见附表3),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并注明全国比赛参赛资格代表上海。 3、学籍证明:上海社保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运动员除外)。 4、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海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或父母的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复印件。 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公安部门正式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所有借读生运动员的登记手续均由区县体育局统一汇总办理。原则上初三年级的借读生运动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首次、确认、变更注册运动员的界定和办理注册手续。 (一)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第1次注册 注册单位统一办理的手续如下: 1、在上海青训网上准确填写运动员的注册信息,并提交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核。 2、填写、提交《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1份,并由注册单位负责人签名、注册单位盖章以及注册人签章(不满16岁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章)。 3、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正式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父母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运动员,必须一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该证件由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注册。 4、提交上海社保学籍卡原件和复印件(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运动员除外)。 5、提交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正式文本2份(见附表3),并分别在市单项运动协会、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备案,协议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借读运动员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注册委托管理部门确认的《申报表》。 7、按照项目提交首次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 (二)确认注册,是指上一年度已经注册过的运动员,不变更注册单位,需在本年度继续确认注册。 注册单位统一办理手续如下: 1、网上确认运动员信息,并提交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核。 2、提交运动员参赛证。 3、按照项目提交确认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 (三)变更注册,按照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单位统一办理手续如下: 1、网上变更运动员注册信息,并提交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核。 2、重新填写并提交《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1份,并由注册单位负责人签名、注册单位盖章以及注册人签章(不满16岁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章)。 3、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正式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父母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运动员,必须一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该证件由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注册。 4、提交上海社保学籍卡原件和复印件(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运动员除外)。 5、提交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正式文本2份(见附表3),并分别在市单项运动协会、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备案,协议期限不得少于2年,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原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自动撤消。 6、提交原注册单位与新注册单位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文本4份(见附表4),协议双方各1份,1份交注册委托管理部门审核,1份交市单项运动协会备案。 7、提交运动员原参赛证。 8、按照项目提交变更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 当年注册(首次、确认、变更)的青少年运动员须提供所在注册单位办理的保险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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